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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差异制约“三支队伍”交流

来源:金湖县委组织部作者:华峰 吉芸 2022-01-18 17:02

退休待遇差异过大,是制约机关、事业和国企干部队伍交流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亟需改进方法、健全制度、调整政策、修订标准,建设一支数量足、结构优、能力强的国企干部队伍。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对机关、事业和国企干部应建立交流机制,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但是发现,干部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较为常见,从机关、事业单位交流到国企的很少。以金湖县为例,2015年以来,共有3名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43名事业干部经调任(选任)进入机关,但交流到国企的仅有2名公务员和3名事业干部。

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心生怯意”。企业经营管理自有其特点,机关、事业干部如果没有相关经历,到国企任职压力较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重大,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也很严格,对国企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县属国企规模较小、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弱,有些干部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相对“安稳”,对到国企任职产生畏难情绪。另一方面是“心存顾虑”。依照现行分配制度,国企职员在职时收入较高,但退休后待遇偏低,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工资关系转入国企难免患得患失。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病故后,发放的遗属待遇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干部。由于退休后待遇差异过大,不少干部不愿到国企任职,甚至有的已交流到国企的干部想方设法申请转回机关、事业单位,制约了干部队伍交流工作成效。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改进退休金计算方法。对于兼有机关事业、国企任职经历的干部,按时段分别计算、汇总合计为基本退休金,既避免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交流到国企后退休待遇过低,也防止国企干部在退休前谋求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待遇。

完善国企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企干部的工资、奖金等总收入合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对于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引导其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缩小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差异。

适时调整住房补贴政策。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交流到国企的干部,可以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任职年限、企业薪资总额等实际情况,采取按比例打折的方式,在退休后享受一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修订遗属待遇配套标准。修订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亡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制度,从依据职务职级计发,调整为结合职务职级、保险缴费年限计发,做到标准与企业人员基本协调,避免相差过大。

延迟国企女干部退休年龄。对国企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女性领导,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干部,明确和机关女干部一样,年满60周岁到龄退休,年满55岁时可自愿退休,增加保险缴费年限,提高基本养老金。

健全国企干部培养机制。加大国企干部工作力度,畅通从生产经营一线发掘、培育、使用年轻干部渠道,定期开展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交叉挂职交流,探索向国企选派优秀选调生,建设一支数量足、结构优、能力强的国企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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