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不妨改为“免予追责”,让干事创业者甩掉思想包袱,让创新更有底气。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从实践来看,由于容错纠错机制在具体操作中标准不易把握,基层在适用时还存在不少顾虑,客观上制约了这一机制的作用发挥。笔者认为,为进一步鼓励干事创业,不妨将“容错纠错”改为“免予追责”。
“容错纠错”既然已经将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认定为“错”,那么操作中就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造成损失的“错”,什么程度可以容,这个规定和现行刑法等法律如何衔接才顺畅?二是既然定性为“错”,一旦边界区分不当,容纳其免责存在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是否会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既然定性为“错”,即便组织上不追责,也已经告知其他党员干部群众对当事人“错”的认知,所谓“容错”何以被“容”,又何以被大家所“容”?“免予追责”作为法律规定中的常见条款,其表述往往并不过分关注行为本身的性质,而更关注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正当无错,固然应该免予追责;行为存在失误或差错,后果不够严重,也可以免予追责。就立法内涵而言,免予追责的表述显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也更符合立法语言的精准性。所以,对于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该追责的就追责,但对无需追责的,建议进行批评教育抑或其他处理,却不必刻意为其贴上“错”的标签。对于改革创新者,应以发展的眼光、宽容的心态去对待。至于如何纠正错误,则属于处理善后事宜,并不影响前面行为性质的认定。
就立法技术而言,主观故意虽然是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免除责任的万能“护身符”,主客观一致才是责任追究的应有立场。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仅有主观故意却无具体行为进行追责,也不能因为缺乏主观故意但已造成客观危害而随意免责。如仅有故意伤害意图但未实施不构成犯罪,过失伤害他人造成死亡却构成犯罪。所以,对于“错”的包容,既要考量主观意图,也要重视客观后果。对于免予追责,应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将“哪些情形下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理由是什么”予以细化。对不是错误的,明确以何种方式旗帜鲜明地以正视听,还以公道;对构成错误但无需追责的,讲清为何不予追责,力求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无错免责的澄清与有错免责的认定同等重要,不可或缺。对于实践中故意包庇、有意袒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纪规定进行严肃追究。唯有如此,“三项机制”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使干事创业者感受到组织关怀、消除思想顾虑,放手在改革创新中开拓进取、敢为人先,奏响新时代发展的“最强音”。